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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同性恋,法律不宜继续模糊
2006-03-06 12:19:0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友缘 作者:彭兴庭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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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同性恋,法律不宜继续模糊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将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据报道,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提案。李银河说,最近一些相关的投票表明,60%的人愿意接受同性婚姻,“法律是消除社会歧视的捷径。”(3月3日《信息时报》)

  李银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述:“我知道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我要帮助他们。”在中国,同性恋的合法化比起其他发达国家,显然面临着更大的伦理压力。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这种生育文化,与同性恋有着直接的冲突。

  其实,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不管野史还是正史,都有着大量的记载。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不忍惊醒共寝的董贤,“断袖而起”。在历史上,与西方宗教传统下的“同性恋者”相比,中国的同性恋者要幸运得多。古代中国对同性恋多是给予道德的谴责,而在西方,宗教信徒将同性行为视为罪孽,有许多同性恋者被绑上断头台或者活活烧死。

  然而,今天的西方已经今非昔比,虽然一直都存在争论,但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正逐渐受到重视和保障。这从以同性恋为题材的电影《断背山》成为奥斯卡大热门,就可以看出。此外,早在1988年,丹麦国会通过《同性爱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获法律认可的国家。此后挪威、瑞典,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同性恋在我国虽然已经走出“罪”的阴影,不再被作为“流氓罪”等处理,却仍处于非常暧昧的状态。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各种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也五花八门,同性恋者本身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是模糊不清。有人说,同性恋者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他们所面临的不是极端仇视,而是主流社会的蔑视。”

  或许有人以为这种环境并非不好,事实上,正是这种模糊境地,使得同性恋躲在阴影中,造就了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社会成本。许多人抱怨同性恋传播艾滋病,同性恋者行为偏激、易失控、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给配偶带来极大痛苦。然而,正是因为对同性恋者权利的漠视甚至歧视,对同性恋的极端道德化和神秘化,才造就这些所谓的危害结果。对同性恋的“区别对待”才是所有社会悲剧的罪魁祸首,而不是同性恋者本身。

  在对同性恋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只考虑处理与同性恋问题有关的违法犯罪,却没有注意维护同性恋者的适当权益。同性恋在法律上的模糊化,使得社会的道德评判失去了依据。这种“性不关法律”的观点并不正确,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应受到歧视。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于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法律为什么就不能给一个明确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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