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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丈夫是同性恋跳楼 父母告女婿败诉
2013-01-20 16:0:33 来源:新浪新闻 编辑: 作者: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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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玲父母提起女儿的婚姻悲剧,忍不住落泪

    法院:不构成骗婚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是独生女,出事时仅31岁,结婚才半年。去年6月15日凌晨,罗洪玲在武侯区科华北路一租住处十三楼坠楼身亡。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去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理由:同性恋倾向不影响自愿登记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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