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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板“强奸”58岁老男人 遇法律盲区无法定罪
2005-04-03 13:43:0 来源:新华网 编辑:友缘 作者:朱艳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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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板“强奸”58岁老男人 遇法律盲区无法定罪

江西老人李开富(化名)做梦都想不到,自己活到58岁一大把年纪,竟然让一个男人给“强奸”了,而强奸自己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曾经打工过的工厂老板陈某。

石狮警方碰上这一棘手问题后,赶紧召集专业人士讨论,沾边的法律查了个遍,得出的结果是,陈某对李开富的侵害构不成

任何刑事犯罪。

前老板邀请一起睡

3月25日晚,饿了一天的李开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想到了自己以前在石狮市新华一小型服装厂打工的老板陈某,陈某平时对自己不错,饥肠辘辘的李开富决定去找陈某借5元钱吃饭。

找到陈某后,李开富向陈某大倒苦水一番后才提起借钱吃饭一事。见李开富如此可怜,陈某当即带陈某到食堂吃饭。吃完饭后,李开富又说自己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闻此,陈某二话不说就将李开富安排进了工人宿舍。疲惫的李开富在宿舍里倒头就睡,不知过了多久,一只大手突然将李开富推醒,朦胧中李开富听得陈某对自己说:“你到我房间睡吧,那里更舒服。”

老板热情相邀,李开富是盛情难却,跟着陈某到了宿舍。刚睡下不久,陈某也跟着上床就寝,李开富只是将身子挪了挪就继续呼呼大睡。

被羞辱后状告强奸

不知过了多久,李开富迷迷糊糊中感到自己被陈某紧紧地抱住,两个都是大男人,陈某的举动并没有引起李开富注意。直到凌晨3时,被陈某上下抚摩再次弄醒的李开富觉得有点异常,“他当时竟然有了生理反应!”李开富心里隐隐约约地感受到了什么,但是面对一个40多岁的男人,他情愿相信自己的预感是错的。

正在李开富忐忑不安时,他不想发生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他向我提出了那种要求。”回忆起这件不可思议的事,李开富历历在目。

“我当场就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但是他却以要把我以前小偷小摸的事情散布出去来要挟我。我只得任他摆布!”第二天一大早,被羞辱了的李开富拿着自己收集的“证据”向警方报警,状告陈某强奸自己。

专业人士紧急讨论

遇上这样的报警,石狮凤里派出所的办案民警碰上了大难题。首先是双方在“强奸”事件上各执一词,陈某称自己与李发生关系,完全是在李开富自愿的。李开富却一口咬定,陈某以威胁强迫自己就范。

由于是“威胁”,事情发生的过程,李开富既没有反抗,也没有呼喊,这让派出所调查取证成了难题。然而,这还不是事情的“重点”,让办案民警“找不到北”的是,李开富是状告陈某强奸自己,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女性。然而李开富却是一个58岁的老人,用法律的框框来套,陈某的行为构不成“强奸”。

怎么办?为此,刑警中队立即跟局里的法制科和检察院的批捕科取得联系,让专业人士一起来讨论这件稀奇而又棘手的事情。讨论了半天,沾边的法律查了个遍,得出的结果是,陈某对李开富的侵害构不成任何刑事犯罪。

遇上法律盲区

陈某的罪行如何定性?笔者为此采访了有关的法律人士。

龚延禄(石狮市博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男人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从法律角度上,肯定是不能定性为强奸罪,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一定得是妇女。所以李开富的问题其实是暴露了一个法律盲区。因为我国的刑法原则是“法不明文,不为罪”,陈某的行为,不仅不构成强奸罪,而且用猥亵罪、污辱罪来套都行不通。其实,这种事情在石狮以前也有发生,一“黑老大”曾指使一男子性侵犯另一“不听话”的男子,也是因为法律问题,导致这件事不了了之。

陈耕伦(石狮法院法官):这件事是一个法律盲区,一方面案件的本身有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受到了危害,但是法律是“法不明文,不为罪”,1997年刑法修改以前,还可以以“流氓罪”来定罪,但目前的法律来讲: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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