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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之间为何不能结婚?
2003-08-30 00:0:0 来源:网*络 编辑: 作者:不*详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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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9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禁止同性之间结婚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同性之间禁止结婚

  张明亮的答记者问并不是无的放矢。实际上,早在数年前,就已经有学者提议,要求有关部门考虑我国高达3000万之多的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

  有据可查的资料是,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正式场合两次提出了同性婚姻的问题。一次是在中国青年报组织的有关婚姻法的讨论中,一次是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专家意见时。

  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她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第一次出现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性别不论);另一个方法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

  李银河和张明亮的两种不同的观点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后,都引起过强烈的关注,从网上对这些报道的评论来看,很明显,观点分成了两类:支持或是反对。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对于同性恋这个人群颇有研究的专家,包括性学专家刘达临,社会学家刘建葆,法学家张建伟和致力于同性恋权益保护的张北川。

  同性恋该不该结婚

  张北川(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教授,致力于同性恋研究的著名学者):我是赞成同性恋婚姻的,这是基本人权。

  如果我们把婚姻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来看的话,现在整个学界都认为同性恋者应该有他们做人的尊严和权利。结婚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同性恋者也应该拥有。

  婚姻本身是一种政治经济契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出现的,婚姻作为契约可以为人提供保护,保护他们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同性婚姻也是基于这个理由,也为了保护同性恋者的生活和发展,特别是确实有一部分同性恋者有这方面的要求。我曾经在论文中提出过一个数据,现在国内的同性恋人数有3000多万,这么多人的权利不应该忽视;况且,同性恋和异性恋他们在婚姻上存在的差别是非常小的,只不过是性别上的差距而已。

  张建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博士):对于同性结婚我是支持的。如果法律对同性恋作出明确认可的话,同性恋的地位将会得到相当大的提高,因为社会对某个事物的善恶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影响。

  杨建葆(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社会学家):我反对同性恋婚姻,主要考虑的是它对伦理风俗的影响。要从法律上去承认他们,认可他们可以结婚,就我们国家来说,现在还是有些过于超前了,但是在生活中对于同性恋同居现象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

  对于同性恋者的要求要关注,但是不一定要给予法律的认可。一旦得到法律的承认,更多的一些假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缺乏生活来源,因为一些经济原因而被迫成为同性恋者,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都普遍存在。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同性恋家庭本身就没有子女,不存在子女继承的问题,他们都是同居关系。民政部门有人跟我谈过这个问题,他们对于同居现象还是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性同居,从道德风尚上大家就比较能够接受,几个男的或几个女的住在一起,大家都会比较宽容,至于办结婚手续也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

  刘达临(中国首家性博物馆馆长、性学专家):关于人类性行为,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全世界有个统一的看法。第一是自愿,强迫是不行的;第二是无伤害行为。符合这两条社会就不会干预,对同性恋者来说这两条也是适用的,所以我是支持同性结婚的。

  同性恋婚姻首先是对社会没有伤害,其次可以在法律上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迟早会到那一步的,但是我认为现在在法律上还不宜走那么远。法律都是滞后的,现在最主要的就是要给同性恋者一个宽松的环境。

  同性恋婚姻难点何在?

  张建伟:目前在美国很少的州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例子,欧洲也有少数。在我国台湾,虽没有法律对其的认定,但是当台湾第一对同性恋者结婚时,台北“市长”亲自到场祝贺,这也就是官方的一种承认。从发展趋势上看,对同性婚姻越来越认同。

  而在我们国家,对于同性恋者的权利这个基本问题,以及我们的社会风尚是否能认可同性恋这个基本问题都没有解决,就提高层次去讨论同性婚姻的问题,还有些为时过早,我觉得条件还不成熟。

  也有很多社会学者在呼吁保障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这我觉得还是推动立法的一个尝试。我们国家是否能在一个可预见的未来确立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还是不可预知的,因为我们完全不可预见,我们认可这种同性婚姻的社会基础什么时候才能建立起来。

  张北川:我觉得至少还得一代人的时间,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让社会接受这个还需要些时间。

  同性婚姻难出台除了社会不能接受之外,把社会问题泛政治化也是个问题。现在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同性可不可以结婚不应该政府出来说这个话,如果两个女子结婚了,政府怎么惩处她们?如果要是立法的话也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刘达临:关键还是在能不能被社会接受。我们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是在逐渐进步了。

  最早的一个阶段是认为同性恋有罪,在上世纪80年代还有因为同性恋而被抓的;第二个阶段是认为有病,认为是心理问题;第三个阶段就是自从1995年新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出台后,将同性恋从病态中剔除了。现在不认为同性恋是病态了,但是社会观念还是没有转变过来,对同性恋还有不同程度的歧视

  中国同性恋的待遇

  强过外国

  张建伟: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中国的待遇其实是强过外国的,在很多国家同性是被命令禁止的,是违法行为;而我们国家现在的态度是不鼓励也不禁止,还是比较开明的。所以我认为,现在一些人提出的同性合法化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现在在我国同性恋并不违法。

  为什么说同性恋在我国不违法,首先我要提到的是一个被很多立法者、执法者忽略了的必要常识,这个常识是政治学的也是法学上的,叫做“1789年原则”,在这个原则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也就是当你的自由妨碍了别人自由的时候,你的权利就要被法律限制,自由只有在被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才会被剥夺。

  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这是自己所拥有的自由,在这一点上恰恰是个人与国家、政府的重大区别,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我们有个口号就是依法行政。

  至于行政,国家的权利不是无限大的,它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有法律授权的就可以做,没法律授权的就不能做,这就是国家、政府权利的有限性。而个人的权利恰恰相反,对于法律没有禁止的就统统可以去做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干预。

  与我国对比,明显的就是美国,同性恋在美国直到1998年才得以合法化。

  在1998年以前,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规定,各州法院都有惩罚本州内进行鸡奸的公民的例子,不管是同性爱还是异性恋,即便是这些行为是双方自愿,并在自己的房间内进行的。

  1998年德克萨斯州有两个男同性恋被逮捕,后来这个官司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后的裁决以6票对3票推翻了17年前的结论,现在按照新的裁决,各州不能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处罚。

  同性婚姻合法化其实现在来谈不太实际,当务之急的应该是保障同性恋者的一些基本权利,比如人身安全、名誉权、隐私权。事实上《刑法》中对于同性恋只字未提,这直接造成了很多与同性恋有关的犯罪很难处理。

  观点一:对于同性恋者的要求要关注,但是不一定要给予法律的认可,一旦得到法律的承认,更多的一些假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缺乏生活来源,因为一些经济原因而被迫成为同性恋者,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都普遍存在。

  观点二:同性恋婚姻首先对社会没有伤害;其次可以在法律上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迟早会到那一步的,但是现在在法律上还不宜走那么远。

  观点三:如果我们把婚姻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来看的话,现在整个学界都认为同性恋者应该有他们做人的尊严和权利,那么结婚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同性恋者也应该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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